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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张某某、马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银,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宋庆国
审判员:卢小峰

书记员: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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