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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夏某某

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光银,总经理。
被告夏某某,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皇岛市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旭
审判员:李春元
审判员:范晓春

书记员:高爱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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