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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彤,总经理。
被告张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宏添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凤蕊

书记员:杜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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