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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
张一明(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秦某某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
委托代理人张一明,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某某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市利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楠
书记员:刘国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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