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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大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171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553310164G。
法定代表人:潘书杰,董事长。
被告:李大庆,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大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庆国

书记员:丁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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