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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博某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与秦某某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某某博某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赵秀艳,总经理。
被告秦某某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岳建军,经理。

原告秦某某博某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七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博某利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博某利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博某利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范晓春 审判员  周 旭 审判员  张 伶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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