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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郑宏波
张某某

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波,男,汉族,系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范晓春

书记员: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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