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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波,男,汉族,系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被告徐某,男,汉族,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

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兴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范晓春 审 判 员 周 旭 代审判员 张 伶

书 记 员 王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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