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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桦甸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翰冰,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于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国义,该局刑事法制大队民警。
委托代理人:焦扬,该局政工监督室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桦甸市公安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王全新代理审判员王佩代理审判员董慧

书记员: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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