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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秦安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秦安县**镇**村村民邵某甲和同村村民邵某乙于2017年6月12日注册成立秦安县**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租赁耕地18.61亩,占用河流水面0.04亩,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用于建设商用搅拌站,致使所租赁耕地丧失种植功能,破坏耕地和河流面积共达18.65亩。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秦安县**建材有限公司破坏耕地复垦质量鉴定结论:本次需鉴定的土地复垦区域耕地完成复垦面积18.61亩(应复垦面积18.61 亩),复垦率为100%。复垦后的耕地较平整,覆土厚度、土壤肥力等基本达到以上相关标准与法规要求的规定。
本院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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