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2********,汉族,农民,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工作中发现**镇**村**号徐某某家中床下私藏疑似土枪一把,并将该支疑似枪支扣押收缴。经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支疑似土枪为前装药式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该土枪系徐某某20年前制造,后一直存放于家中;又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秦安县公安局以徐某某非法储存枪支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修正)第八条规定,“非法储存”系明知他人非法制造、运输的枪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本案徐某某的枪支来源系20年前自己制造,后一直存放于家中,其行为系不符合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控制枪支的行为,符合“非法持有”而非“非法储存”。
故本院认为,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有枪支期间未造成现实危害,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自制土枪一支,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