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别名马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6日重报。
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31日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在贩毒人员赵某某处以每克650元的价格商议求购20克毒品海洛因,随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将20克毒品海洛因的钱共计13000元分两次转给了贩毒人员赵某某,贩毒人员赵某某收到毒资后,赵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某某甲称购买50克毒品,按照上线 “某某甲” 电话1713646****中的指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卡号62179983610********转账汇入33900元,上线“某某甲”通过马某乙办理的邮政银行卡非法获利33900元后,按照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要求50克毒品分成两份(一份30克,一份20克)分别投放,上线 “某某甲” 通过电话指派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50克毒品放在指定地点(天水市麦积区东十里天河春酒厂对面巷里天水福利院拐进去的第二个电杆下投放30克、甘肃省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红绿灯右手(指从秦州往麦积方向)进去的第一个公交站牌下投放20克)。投放好之后上线 “某某甲” 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地点,后赵某某与王某某分别去天水取毒。2020年4月1日公安民警在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租住的房子院内(天水麦积区**镇**组**号邓某某家中)自己骑行的摩托车底座里查获用于分包、包裹毒品的白绿相间标有“兰州正宗牛肉面”字样的食品塑料袋5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赵某某供述以及赵某某与“某某甲”的通讯状况、转让毒资状况,证实赵某某与“某某甲”联系购买毒品,与马某某没有直接联系;侦查机关对从赵某某处查获的毒品外包装进行DNA鉴定,未能检出马某某的DNA分型;第二,“某某甲”不在案,马某某是否受“某某甲”指示进行投毒证据不足。故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由公安机关扣押移送本院的随案移送的烟盒12个(黑兰州烟盒11个,板盒吉祥兰州烟盒1个),手机2部(一部棕绿色华为MATE3O 5G;一部黑色,标有“SvnCup"),发票3联(雅马哈摩托车购车发票购买方马某某),车辆一致性证书1张(****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合格证1张(NO: 1418575 ),使用说明书本(ZY125T-15 7),保修手册 1本,特约维修站通讯录1本,驾驶证正副本(证- 6229241988********),钥匙1串(雅马哈摩托车钥匙)把;烟盒3个(黑兰州烟盒),塑料袋 5个(标有“兰州正宗牛肉面”),塑料纸5张(黑色塑料袋),摩托车1辆(雅马哈牌深蓝色二轮摩托车),头盔1个(黑色全包裹型摩托车头盔)均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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