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系秦某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艳,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被告:田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原告秦某某、孙某某与被告刘某、田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秦某某、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秦某某、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书记员: 葛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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