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信斌,雪人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告赤壁市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雪人公司与被告兴农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雪人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10元,减半收取1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仁义
书记员:邓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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