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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诉赤壁市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信斌,雪人公司法务部主管。
被告赤壁市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金宝,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雪人公司与被告兴农科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雪人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10元,减半收取128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童仁义

书记员:邓子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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