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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坤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杭州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坤,男,汉族,1992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伍莎。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章其苏

书记员: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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