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威德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377号万寿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江涛,男。
申请人福州威德信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7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100051/23219702、金额为5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4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30日、出票人为河北名世锦簇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石家庄景硕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州威德信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福州威德信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燕 审 判 员 赵占军 审 判 员 赵 静
书记员: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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