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某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祁门县闪里镇港上村港上组村民陶某某(已判刑)在办理了10立方米蓄积的杉木采伐许可证后,便对土名“港上背后”山场林木进行砍伐。其中砍伐清运下山杉木18立方米及杂木15立方米,由陶某某找到在**镇**综合加工厂上班的陈某甲、要将该批木材销售给陈某甲。陈某甲明知陶某某只有10立方米蓄积杉木采伐许可证、绝大多数是无采伐证采伐的林木仍然决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收购。收购价格为杉木750元每立方米、杂木450元每立方米,收购木材款共计20000元。
案发后,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被告人陈某甲收购陶某某出售的木材材积计3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5.37立方米。扣除已经办理的杉木采伐证蓄积10立方米,陈某甲非法收购林木立木蓄积为45.37立方米。陈某甲已经退出违法所得15425元、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在案。陈某甲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便如实交代了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扣押清单及计算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及林权证、采伐证、转让合同复印件;自首说明;判决书复印件等等;
2.证人江某某、陈某乙、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投案自首,退清赃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操光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755922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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