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某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身份证号码3427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黄山市祁门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向祁红乡林业站申请对土名“沙塘坞”山场杉木进行主伐,于2018年7月24日办理好了“沙塘坞”山场杉木11.59立方米(蓄积19立方米)商品材的采伐证,于2018年8月上旬雇请本村村民胡某某和其本人一道,用油锯在半天内将该山场上的杉木全部伐倒在山场中拔汁,2018年11月20日左右,李某某一人持柴刀对山场上的杉树批丫作业,2019年7月至8月间李某某雇人将涉砍杉木批丫造材。
2019年9月20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李某某在“沙塘坞”山场采伐林木蓄积32.1157立方米,超计划采伐林木蓄积为11.2157立方米。目前超计划采伐的11.2157立方米杉木被祁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林权证复印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关于认定自首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法规,超采伐证数量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卫东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5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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