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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与白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立平,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郭贵亮,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白焕磊。

上诉人祁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祁某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祁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祁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由祁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深谦 代理审判员  张志春 代理审判员  王小英

书记员:高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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