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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
朱某某
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6日,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26日,住中牟县。
担保人陈爱国,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4日,住中牟县。
本院在执行祁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陈爱国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保证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朱某某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陈爱国的财产,以担保人陈爱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即给付申请人祁某某欠款107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祁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陈爱国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保证担保。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朱某某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陈爱国的财产,以担保人陈爱国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即给付申请人祁某某欠款1078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为限。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李运兴
审判员:朱永安
书记员: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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