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邓远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木,石首市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先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石首市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先国、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石首市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首市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首市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石首市远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学斌
书记员: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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