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王云龙
梁某某
原告石某某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琦。
委托代理人王云龙,雷明哲。
被告梁某某。
原告石某某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电话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且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电话及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且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某某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赵晓渝
书记员:孙晓青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