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方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军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响意。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响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蓝海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某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某某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 守 成
书记员:谢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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