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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负责人:闫建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清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农民。
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4元,由原告石家庄德泰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武斌
书记员:郭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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