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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东方内燃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任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大桥路交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78256204-X。
法定代表人:王增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市东方内燃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赵州工业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Y。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李林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石家庄市利民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城东淀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郑若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东方内燃机零部件有限公司、任某某、李林波、石家庄市利民淀粉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 辉 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 人民陪审员  王茹鹏

书记员: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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