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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澳鑫牧业有限公司、李某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与大桥路交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78256204-X。
法定代表人:王增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澳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封家铺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兰,公司经理。
被告:李某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东关。组织机构代码:10792166-X。
法定代表人:杨成云,公司经理。
被告:杨成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高新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赵县。
被告:赵县基地菜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308国道东侧南门商城。组织机构代码:39894003-4。
法定代表人:杨智,公司经理。
被告:杨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张国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澳鑫牧业有限公司、李某兰、石家庄市合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成云、高新瑞、赵县基地菜农贸有限公司、杨智、张国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邢辉
人民陪审员 胡肖冉
人民陪审员 王敬

书记员: 邢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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