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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天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冯某某、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天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308国道栾城区城南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崔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航。该公司职员。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栾城区天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区天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栾城区天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天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萍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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