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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罗向军,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远。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与被告郭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信用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远、被告郭某某、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用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本金3199944.52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郭某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王某某是连带责任担保人。被告郭某某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借款320万元,原告于当日将320万元支付给被告郭某某,借款于2016年11月16日到期。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6.3‰,逾期按约定利率1.5倍计收利息,二被告抵押共同所有房产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郭某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以其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屋提供抵押担保(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栾房权证字第1230001296、12××98号),被告王某某是连带责任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将320万元支付给被告郭某某,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3日至2016年11月16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6.3‰,逾期按约定利率1.5倍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利息到2017年1月24日,尚欠原告本金3199944.52元,利息145154.4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3日履行了出借义务,将此款放给被告;3、个人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同意抵押意见书、担保意向书、承担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书、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担保财产意见书,证明二被告同意抵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结算利息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最后还息日为2017年1月24日,最后一次归还利息2.8万元,尚欠原告本金3199944.52元,利息145154.45元。5、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对以上证据均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郭某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被告王某某签订连带清偿责任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在2017年1月24日以后,逾期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除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99944.52元和拖欠利息145154.45元外,还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6.3‰的1.5倍计收。以上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王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199944.52元和拖欠利息145154.45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基数为3199944.52元,按照月利率6.3‰的1.5倍计算利息);
二、被告郭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00元,由被告郭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2400元,收款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吉林
人民陪审员 马润泽
人民陪审员 李晓伟

书记员: 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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