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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栾城区惠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罗向军。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远,信用联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国涛,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康领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崔某某、李某某、康领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会江

书记员:李香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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