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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于底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光,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
法定代表人:丁厚勇,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五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易达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吉林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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