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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于底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光,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
法定代表人:丁厚勇,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易达公司)与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五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易达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计1159元,由原告石家庄市易某某联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吉林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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