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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庄市卓某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栾城区东许营段高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61663991A。
法定代表人:申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义民,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行某某正佳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行某某郜河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25754023620Y。
法定代表人:张梅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彦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某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卓某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行某某正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卓某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卓某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石家庄市卓某涂装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萍
书记员:范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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