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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北春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罗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河北春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裕华区青园小区税务局宿舍11-3-502室。
法定代表人:房元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伟,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春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南二环东路20号百年印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法定代表人:罗忠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春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春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某某圆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苏文涛

书记员:刘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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