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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石某某启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桥西区胜利南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贵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行唐县,
申请人石某某启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石某某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甄某某名下位于石某某市桥西区裕光街5号启锐园9号住宅楼01单元0201室房产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xxxx1)。申请人石某某启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18年3月15日,石某某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截止2018年3月28日,申请人石某某启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相关材料补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某某启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甄某某名下位于石某某市桥西区裕光街5号启锐园9号住宅楼01单元0201室房产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编号:xxxx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某某启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宫丽英
书记员: 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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