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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田某、夏某某、田某、田某某、方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金华
田某
夏某某
田某
田某某
方某某

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德胜汽车大世界15号楼,营业执照注册号640200200001967,组织机构代码75083269-0。
法定代表人杨守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郧县人,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现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田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夏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田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田某某,男,回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夏某某、田某、田某某、方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夏某某、田某、田某某、方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夏某某、田某、田某某、方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石嘴山市守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某、夏某某、田某、田某某、方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蕊

书记员:张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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