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某某(反诉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委托代理人吉峰,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法律服务所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委托代理人董玉华,系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任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武,系该公司理赔中心职工。
原告盛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乌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乔树江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某(反诉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吉峰,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玉华,被告人保财险乌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原告盛某某驾驶电动车沿紫光化工公司东门由西向东行驶至瑞联大道紫光化工公司东门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被告赵某某驾驶的蒙C48621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盛某某(反诉被告)、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盛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赵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于2014年2月8日,原告盛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达成协议约定,意思表示为:赵某某赔偿盛某某6500元,再由保险公司赔偿盛某某,报销手续共同办理,后续事情与赵某某无关。原告盛某某先后在乌达区中心医院住院3天,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5天,五原县残联李氏医院住院治疗19天。被告赵某某已经给付6500元。
另查明,肇事车辆蒙C48621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乌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有效期内。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肇事车辆蒙C48621普通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乌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人寿财险乌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因原、被告于2014年2月8日已经达成协议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有效协议。据此,在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盛某某6500元后,依照协议约定不再产生纠纷。故双方各自针对对方的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就保险公司理赔的约定,仍应当继续在保险范围内理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明确被告赵某某属于无证驾驶,故对于保险公司的理赔限额,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盛某某可得赔偿项目及数额具体确认如下:产生的医疗费超出10000元,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理赔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超出保险限额,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的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据此本院确定原告的护理人员为一人,护理期间按照实际住院天数27天计算,护理原告的护理费计算为2977元(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40251元/年÷365天×27天);关于误工费,原告的年龄虽然已经过退休年龄,但提供的工资明细表明其实际仍然从事劳动,且无养老金,故按月均工资3000元,计算为2700元(3000元÷30天×27天);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以及实际就医区域及期间,本院认定1000元。其他请求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盛某某(反诉被告)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977元、误工费27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166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盛某某。
二、驳回原告盛某某(反诉被告)、被告赵某某(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盛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树江
书记员:张艳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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