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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永志与泰安阿某某佳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盛永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靖宇县。
被告:泰安阿某某佳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焦平坤,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平东,泰安阿某某佳空调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祥生,泰安岱岳道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盛永志诉被告泰安阿某某佳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盛永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盛永志负担。

审判员  张诗涵

书记员: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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