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盖成栓与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平山县大同灌区管理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盖成栓,男,1966年8月5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盖四娃,男,1950年4月1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齐江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南白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白楼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盖和尚,村主任。
被告:平山县大同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同灌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31730278987R。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主任。
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王平村边。
委托代理人:杨立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利勇,法律顾问。

原告盖成栓与被告南白楼村委会、大同灌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盖成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占地补偿费5984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大同灌区因维修南白楼干渠占用原告盖成栓等十七户村民的部分土地。2010年5月20日,被告大同灌区与原告盖成栓所属的被告南白楼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补偿原告盖成栓等占地户共计8万元,其中涉及到原告盖成栓的补偿费是5984元。后,原告盖成栓等人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此款,未果。
南白楼村委会辩称,原告盖成栓所诉之事,一直没有办了,应依法处理。
大同灌区辩称,2009年至2010年,维修南白楼段干渠时,不但未占用包括原告盖成栓等在内的17户的承包地,反而因部分农户上访,经信访局协调,被告大同灌区与另一被告南白楼村委会达成协议,由平山县信访局、水务局各筹资4万元,用于补偿包括原告盖成栓在内的种植户的费用。协议后,平山县水务局通过被告大同灌区给付被告南白楼村委会水泥折款69310元,远超4万元,超出部分充抵信访局的补偿。原告盖成栓请求给付占地补偿费无事实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盖成栓对被告大同灌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大同灌区在砌××村××段时,南白楼村李家坟经济区种植户以责任田与渠界不清为由发生争议,经协商,大同灌区(甲方)与南白楼村委会(乙方)达成处理协议:甲方在南白楼干渠防渗工程施工时,为维护干渠工程,根据确权划界证书,渠界为干渠中心以外各8.5米。在干渠右埂砌筑外护墙时,南白楼村李家坟经济区种植户以责任田与渠界不清为由发生争议;经平山县信访局、水务局和南白楼两委干部现场调解,并和李家坟种植户户主达成一致意见,(1)干渠右埂外护墙按干渠中心以外8米砌筑;(2)由信访局、水务局各负责筹集资金4万元,共计8万元,给予李家坟种植户因浆砌渠道施工和占地给予一次性补偿;(3)南白楼村委会负责协调李家坟种植户在8米外东边修建农渠一条进行灌溉;(4)李家坟各户的土地边界以8米外向东为准,今后与大同渠边界再无纠纷,2010年5月20日。2010年10月9日,南白楼村委会与大同灌区达成关于硬化街道工程使用水泥结算款问题协议:根据大同渠和南白楼村委会于2010年5月20日,因大同渠李家坟渠界占地争议达成的协议,经水务局同意,由大同灌区拨给南白楼村委会硬化街道所用水泥138吨,折款4万元,用于南白楼村李家坟种植户的施工和占地补偿;因南白楼村街道硬化工程计划调整,工程量增加,实际使用水泥239吨,每吨290元,折款69310元,经双方协商以上款项由南白楼村委会全部安排到李家坟经济区作为补偿款使用。该协议后,南白楼村委会未向相关包括原告盖成栓在内的17户村民发放补偿款。李家坟种植户包括原告盖成栓及另16户村民盖四娃、郜明其、郜明亮、郭老臭、盖国强、王平均、刘建平、刘建朝、刘建海、李五子、盖利军、盖利其、李文明、李明明、盖兵海、郭拴虎。2010年5月20日协议补偿上述种植户承包地总长度为250米,其中原告盖成栓18.7米。

本院认为,2010年5月20日,大同灌区与南白楼村委会达成的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大同灌区经平山县水务局给南白楼村委会水泥239吨,折款69310元是对协议的履行,南白楼村委会使用了水泥之后,应当将相应款项69310元分配给李家坟种植户,现原告要求给付,应予支持。给付款数额的计算方法是69310元除以250乘以18.7,即5184元。大同灌区按着平山县水务局的意见,给付水泥折款已超出了协议规定筹集资金4万数额,原告要求大同灌区补足8万元,既没有约定,也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本案应当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南白楼村委会给付原告盖成栓5184元;
二、驳回原告盖成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南白楼村委会负担22元,原告盖成栓负担3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康志强

书记员:霍小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