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王鸿
郑某某
董某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宋崇涛。
委托代理人王鸿。
委托代理刘小乔。
被执行人郑某某。
被执行人董某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监计生征字(2014)第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且申请执行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董某某的监计生征字(2014)第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郑某某、董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74769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2月22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监计生征字(2014)第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且申请执行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郑某某、董某某的监计生征字(2014)第6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郑某某、董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74769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2月22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杨永贵
审判员:程建清
审判员:匡爱群
书记员: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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