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宋崇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鸿,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桥,该局法规科科长。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姜某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杨某、姜某某作出的监卫计征字[网市2015)第0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监卫计征字[网市2015)第04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杨某、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决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并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监卫计征字[网市2015)第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同时告知其逾期不缴纳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监卫计征字[网市2015)第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4月7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杨某、姜某某的监卫计征字[网市2015)第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永贵 审判员 朱 祥 审判员 匡爱群
书记员: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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