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李某某
刘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宋崇涛,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
姣。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监计生征字第110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第(十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
姣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110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
姣在接到本裁定书
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4404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5月19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
姣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第(十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
姣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110号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
姣在接到本裁定书
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4404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5月19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刘某
姣负担。
审判长:杨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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