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波
匡某
方某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住址: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宋崇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波,该局执法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匡某。
被执行人方某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监计生征字第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匡某、方某某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匡某、方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匡某、方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匡某、方某某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7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匡某、方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匡某、方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永贵
书记员:周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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