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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王某某
解某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解某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监计生征字第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第(十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解某某的(2013)监计生征字第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王某某、解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44044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3月5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解某某负担。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监计生征字第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第(十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解某某的(2013)监计生征字第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王某某、解某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44044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3月5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解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永贵
审判员:胡先莉
审判员:张为凯
书记员:周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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