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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红生、刘红某非诉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吴红生
刘红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被执行人吴红生。
被执行人刘红某。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监计生征字第2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第(十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红生、刘红某的(2013)监计生征字第2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吴红生、刘红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3月9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吴红生、刘红某负担。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3)监计生征字第2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第(十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红生、刘红某的(2013)监计生征字第2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吴红生、刘红某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000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3月9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
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750元由被执行人吴红生、刘红某负担。

审判长:杨永贵
审判员:胡先莉
审判员:张为凯

书记员:周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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