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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某某、石某、杨某某、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耀炯
叶某某
石某
杨某某
石某

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法定代表人苏义学,系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耀炯,男,生于1968年3月13日,汉族,系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叶某某,男,生于1980年12月27日,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石某,男,生于1960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6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被告石某,男,生于1968年9月16日,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叶某某、石某、杨某某、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叶某某、石某、杨某某、石某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7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7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高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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