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白某华与刘自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白某华,男,1967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委托代理人:杨景,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自平,男,196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华与被告刘自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华撤回对被告刘自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白某华负担。

审判员  魏新元

书记员:马丽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