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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色日格冷与王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白色日格冷,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被告:王秋月,女,55岁,蒙古族,农民。

原告白色日格冷与被告王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白色日格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秋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色日格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秋月给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400元(按月利率20‰计息),本息合计7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王秋月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2日,被告王秋月从我处借款5000元,当时被告王秋月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王秋月均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白色日格冷向本院提供的一枚欠据在卷佐证,该枚欠据能够证明被告王秋月从原告白色日格冷处借款5000元的事实,本院对该枚欠据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白色日格冷与被告王秋月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秋月应按照约定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白色日格冷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秋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白色日格冷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400元(按月利率20‰计息),本息合计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秋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苗布和

书记员: 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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