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某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
委托代理人:崔振民,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锡林广场东路佳域帝都4楼304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支公司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海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险锡盟支公司)、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海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华联保险锡盟支公司、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彦
书记员: 袁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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