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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张某某、依向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白某,男,住址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张某某,男,现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告依向前,男,住址抚顺市顺城区。
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某、依向前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5日,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而后张某某伙同一名外号“三立”男子,即依向前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的后果,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共计22482.3元。
本院认为,经法院多次催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依向前的准确地址,被告依向前目前正在公安机关的抓获过程中,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孔笑月

书记员: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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