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仁
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
庞某某
庞乃先
王福利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仁。
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乃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利。
上诉人白某仁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仁、被上诉人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庞乃先、被上诉人王福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钧
审判员:刘君
审判员:马祖荡
书记员: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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