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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武、杨某某与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白建武,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武、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建武、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白建武、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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